问题:进出口企业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网上申请稽核比对后结果不符怎么办?
回复: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第六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如纳税人有异议,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提交《异常海关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同时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http://jingkou.cpa.js.cn/fuwu/18974.html
回复: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第六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如纳税人有异议,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提交《异常海关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同时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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